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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装修合同电子版]装修合同(精选4篇)-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

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,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,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。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?下面是贴心的小编为您带来的4篇装修合同,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。

装修合同 篇一

一、本合同文本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,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,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。

二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,力求内容具体、全面、严密,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。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格守诚实信用,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。

三、本合同文本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,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,进行修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。本合同文本由使用说明、12项协议条款和7个附件组成,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。文本共25页,每页右上角盖有防伪的“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制”章。

四、签订合同前发包人(业主、甲方)要验看承包人(装饰装修企业、乙方)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和企业资质证书。与分公司(分部)签订合同,除验看其《营业执照》及企业资质证书外,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(分部)上级公司(具有法人资格单位)的合同专用章。

五、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包工包料是指将购买装饰材料的工作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施工装修;包清工是指甲方自己购买装饰材料,委托乙方施工装修。第6款开、竣工日期必须明确,该条款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。

六、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,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,可在合同中写明。

七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(指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电器回路、上下水、煤气、地热等管线工程)结束都需进行验收,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。竣工总验收,甲乙双方均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。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,乙方应予整改,直到达标为止。

八、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塑时,乙方应同甲方签署工程保修单,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,保修期限不低于二年。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,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,包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。

九、本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以及本合同以外的补充约定,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;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,以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为准。

十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编号:_____________

发包人(简称甲方):________________

承包人(简称乙方):________________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,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信原则的基础上,经双方协商一致,签订本合同。

最新装修合同 篇二

建设方(简称甲方):

承建方(简称乙方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,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,共同遵守。

一、施工地址:

二、承包方式:全包(包工、包料、全包、部分承包)。

三、总价款:¥118038.3元,大写(人民币):壹拾壹万捌仟零叁拾捌元叁角其中:材料费:99966.63,人工费:3654.2他费用:14417.47经双方认可,变更施工内容,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。

四、付款方式:合同一经签订,甲方即应付100%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%;当工期进度过半(2007年5月20日),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%。剩余10%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。(注: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)

五、合同组成

本合同的组成包括:本合同文本、预算清单。

六、工期:自20xx年5月6日开工,至20xx年5月31日竣工,工期26天。

七、本合同一式_____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甲方(公章):_________
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_________
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
乙方(公章):_________
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_________
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

装饰装修合同 篇三

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

民事判决书

(20xx)仪民初字第xxx号

原告:段xx

委托代理人:xxx,xx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王xx,总经理。

被告:王xx

被告李xx

被告李某女

原告段xx与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、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xx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、被告xx公司、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、李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李某女经本庭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段xx诉称,自20xx年起被告xxx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,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,但工程款一直拖欠,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 446.92元。被告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三人为公司股东,20xx年至20xx年期间,三人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,将公司约463万余元的收入据为股东个人所有或转入李xx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,导致xxx公司成为空壳公司;被告王xx、李某女在公司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。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,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xxx公司给付工程款58 466.92元,被告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承担连带责任。

提供主要证据:

1、原告与xxx公司工程结算表,xxx公司扬州分公司结算凭证,证明被告xxx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;

2、xxx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一份;

3、xxx现金会计xx证言,主要内容为20xx年4月至20xx年4月间,xxx公司正常经营,但营业收不入公司账户,客户交现金就由李某女拿走,刷卡就入xxx公司账户,公司帐册在李某女处,现在下落不明;

4、xxx扬州分公司建行帐户和农行账户对账单,显示xxx公司分公司在20xx年3月至20xx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;

5、xxx代理人调查笔录,主要内容为xxx帐册在李某女处。

证据4-5证明被告x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,但被告王xx、李某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及被告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,将公司收入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从而侵害原告债权的事实。

被告xxx公司辩称,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欠他的装修款,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。未提供证据。

被告王xx辩称,原告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,公司债务与我无关,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未提供证据。

被告李xx辩称,原告所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,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在其财产范围内偿还,与我个人无关;且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与对xxx的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案由,应分案处理。未提供证据。

被告李某女书面辩称,是李xx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挪用公司资金,拒绝归还,我仅是业务总监,原告所称我将xxx公司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不属实,为维持公司经营,我还从自家借了几十万给公司,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,应予以驳回。未提供证据。

经审理查明,自20xx年起,被告xxx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,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,但工程款一直拖欠,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 446.92元。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12月5日,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,原股东/发起人为李某女、李xx,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万元、6万元,实际出资4万元、6万元。20xx年5月25日,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某女、王xx,认缴出资4万元、6万元,实际出资4万元、6万元,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王xx。20xx年6月21日,被告王xx曾以xxx公司和李某女为被告向本院起诉,要求解散xxx公司,本院立案受理后,王xx申请保全公司帐册,但本院在其提供的地点未能找到,20xx年9月1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王xx的诉讼请求。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,xxx公司正常营业,但自20xx年3月31日至今一直未进行清算。

上述事实,有原告与xxx公司工程结算表、xxx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、xxx现金会计xxx证言、xxx扬州分公司建行账户和农行账户对账单、xxx代理人张木洋调查笔录以及原、被告双方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,对被告李xx所持原告对xxx的诉讼请求与对被告李xx、王xx、李某女的诉讼请求为两个不同的案由,应分案处理的主张,本院认为被告李xx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,同时从减少原告讼累、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,对该主张不予以支持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,本院认为,首先,债务应当清偿,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及本院对xxx公司现金会计xxx的调查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xxx公司欠原告段xx工程款58 446.92元的事实,被告xxx公司负有清偿义务,原告要求被告xxx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应该予以支持。其次,被告王xx、李某女作为股东,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进行清算,但二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,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,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故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第三,原告提供的现金会计xxx的证言、xxx扬州分公司建行账户和农行账户对帐单、原告本人和丁等人的结算单等证据已能证明xxx有营业收,但公司帐册掌握在被告李xx、李某女手中,现因二被告的原因,公司帐册下落不明,应推定原告主张的被告李xx、李某女将xxx经营收入混同于个人财产或关联公司财产的,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公司债务的事实成立,被告李xx、李某女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,因此二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对原告所持被告王xx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,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因原告的债权产生于王xx接受李xx股份成为股东之前,与其不能实现债权之间无因果关系,故不予支持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八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一百八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段xx工程款58 446.92元,被告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1261元,公告费300元、保全费620元,合计2181元由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;此款原告已垫付,则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,被告李xx、李某女、王xx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同时预交上诉费1261元,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长 xxx

代理审判员 xxx

人民陪审员 xxx

二零xx年四月十二日

书 记 员 xxx

装修合同书 篇四

建设方(简称甲方):______

承建方(简称乙方):______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,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,双方达成如下协议,共同遵守。

一。 施工地址: ___市湖滨区财政局二楼机房 。

二。 承包方式: 全包 (包工。包料、全包、部分承包)。

三。 总价款:¥ 118038.3 元,大写(人民币): 壹拾壹万捌仟零叁拾捌元叁角其中: 材 料 费: 99966 。63 元,人工费:3654.2元 他费用: 14417.47元 经双方认可,变更施工内容,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。

四。 付款方式:合同一经签订,甲方即应付100%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%;当工期进度过半(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),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%。剩余10%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。(注: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)

五。 合同组成

本合同的组成包括:本合同文本、预算清单。

六。 工期:自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,至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,工期 26 天。

七。 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。

甲方(签章) :

乙方(签章):

建设方代表(签字):

承建方代表(签字):

签订日期: 年 月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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